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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23号)

  • 时间:2021-08-06 18: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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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建质字〔2021〕12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业各施工企业、各管道运维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了数起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建设单位、运维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缺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三违”现象屡禁不止,监管部门疏于管理等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事故频发趋势,各级住建部门、行业各相关企业在严格执行落实《关于开展全省市政工程管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晋建质函〔2019〕714号)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如下要求,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一、压实作业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发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督促作业单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必须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保证安全经费足额投入,必须与作业单位签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各方主体必须明确熟悉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的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在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专人专责。

  二、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控

  有限空间作业各方负责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作业单位要主动向发包单位报批作业方案,必须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规程进行作业。有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要全程在场旁站监理。无监理单位的,发包单位明确的安全管理人员到场方可实施作业,作业全程在场监护。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必须全程在场 ,时刻保持与作业人员的有效信息沟通,作业现场各方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

  三、加强巡查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有限空间作业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无资质单位或“打零工”人员作业、不签订合同和作业安全协议等情况,责令停止作业,严格依法追究发包单位责任;对拒不停止作业强行施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无发包单位和监理机构负责人在场监护擅自作业、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各方管理人员作业中途离场等情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上限处罚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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