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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第43号)

  • 时间:2021-03-15 09: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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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控,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7]48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此次考核的检测资质类别为预拌砼类、预制构件类。考核的范围为2020年11月30 日前取得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含2020年11月30 日后取得延期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二、考核内容

  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要求》考核检测机构的资质状况、人员情况、仪器设备、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内容。

  三、考核程序

  (一)资料申报

  动态考核资料由各检测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提交初审部门进行审核。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表(附件1);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

  3.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术人员资格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上岗证、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人员资料;

  5.人员保险缴纳情况:保险机构出具的技术人员工伤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明细;

  6.仪器设备情况:仪器设备及检定/校准清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资料;

  7.场地场所证明材料:试验室场地场所的使用权证明、试验室布置平面简图(需注明面积)及场地设备布置照片;

  8.一套2020年标准养护砼正式试验报告资料。

  以上资料按照顺序整理成书面材料,使用A4纸复印,附有目录和页码统一胶装,加盖机构公章报送;附件2 提供电子版报送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汇总后将电子版统一报送省住建厅。

  (二)考核初审

  初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核查检测机构上报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情况以及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意见参照《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要求》规定的不合格情形以及《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情形。

  (三)考核评定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各检测机构上报的书面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对检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内部管理、检测能力、市场行为进行现场抽查检查,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情况,结合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1月20日前)参加动态考核的检测机构按要求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并于1月20日前向初审部门报送考核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初审阶段(2021年1月20日至2月1日)初审部门对检测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初审意见,并于2月1日前将初审意见正式文件(附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3)、检测机构上报的书面材料、汇总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考核阶段(2021年2月-3月)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现场抽查检查,形成终审意见。

  五、考核结论

  动态考核结论将加注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内。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考核基本合格的检测机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达标,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动态考核不合格的,直接予以降级或取消其工程检测资质。

  六、工作要求

  各检测机构要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表》,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的,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

  各初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动态考核工作,及时通知所辖检测机构按照要求参加动态考核;将辖区内未按时报送考核资料的检测机构列入初审意见汇总表,说明逾期情况。

  各初审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不认真履职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 系 人:张  振   赵子珏   

  联系电话:0351-3580074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表.doc

  附件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初审意见汇总表.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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