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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2024年全区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3-08-02 23:12:56
  • 作者:佚名
  • 来源:宁夏住建厅
  • 字号:

  

  宁建(建)发〔2023〕36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3-2024年全区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2024年全区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质量强区建设安排部署,进一步提升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组织开展2023—2024年全区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大抓发展、抓大发展、抓高质量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责任到人”原则,聚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为期两年的专项行动,着力健全完善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增强全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严把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关。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依照《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项目批复)、技术难度,配备由项目负责人及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每个项目部应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各1名,并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指导项目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2.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要求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确需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者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落实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售楼部明显位置以触摸式电子屏和橱窗展示形式对施工许可、主要使用材料及工艺做法等信息进行公示。在售楼部或施工现场设置1:1实体交付样板,其标准需同实际相符。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制定“业主开放日”活动方案,邀请业主实地踏勘,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整改回复。

  4.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并支付费用,禁止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应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注销后其开发项目法律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续该项目质量责任主体。

  (二)严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关。以《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技术规程》发布实施为契机,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1.增设设计专篇。在建筑(结构)设计图中增加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设计专篇,明确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质量常见问题防控相应的设计措施,对易发生裂缝与渗漏部位和环节进行细化设计,绘制节点构造详图,并列入图纸审查范围。

  2.编制专项方案。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措施和方案》,按程序批准后,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实施样板引路。

  3.强化培训教育。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组织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在关键部位和关键节点开展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技术三级培训学习,每次培训不少于2学时。

  4.加强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全过程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开展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防控,并形成记录存档。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应对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情况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情况纳入验收内容。

  (三)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工程验收标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1.建材和部品部件质量管控。施工单位应加强进场材料和部品部件验收管理,及时登记和收集原材料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做好进场材料检验工作,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后及时制定材料取样计划,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

  2.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及主要节点、分部工程验收时,在施工现场验收部位设立验收公示牌,将验收相关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在验收完成后留存验收人员手举质量验收公示牌的影像资料,实现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

  3.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全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9〕41号),持续做好住宅工程在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分户验收工作。

  4.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全区房屋与市政工程应开展竣工联合验收,规范联合验收在线办理操作程序。持续推进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工程永久性标牌制度100%落实,强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预验收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把好验收关,杜绝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

  5.全面落实“两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依规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四)严把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质量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1.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使用质量管控。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对进厂原材料、试验室设备、生产设备设施、运输等环节进行质量管控,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在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查、现场交货检验、混凝土试件管理、混凝土浇筑、拆模、混凝土裂缝控制等方面履行施工现场相关管理职责,严把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

  2.实体混凝土强度抽测。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实体混凝土强度抽测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监理、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实体混凝土强度抽测工作。抽测混凝土实体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确保实体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3.提升试验能力水平。组织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检测能力验证,通过企业试验结果或考试达标情况,验证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相关试验检测人员的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进一步促进企业提升试验管理水平。

  4.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通过建立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和检测人员的直接责任,实现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应检尽检,促进检测工作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工程项目检测工作质量。

  (五)严把工程质量监管关。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联动,提高政策执行的精准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在监管过程中,要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2.开展进场材料抽测。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重点对防水、保温、电线电缆、管材、防护用品等进场材料进行抽测,对抽测不合格的材料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3.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压实监理单位责任,组织开展《监理报告指导手册》培训工作,认真审核监理月报、专报、急报信息上传是否与施工现场情况一致,及时受理处置监理报告。

  4.企业信用信息奖惩管理。依据《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严格企业信用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

  5.持续开展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对列入试点的地区,各方应配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作,及时提供工程项目清单、项目现场评价等情况,做好评价结果应用,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6.加强优质工程培育。制定优质工程培育计划,加强动态管理,按照在建项目20%比例认定一批市、县(区)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在建项目10%比例培育一批市级优质工程;按照在建项目5%比例推选一批区级优质工程,鼓励支持企业争创“鲁班奖”优质工程。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7—8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要按照本方案,因地制宜制定细化方案,对辖区内项目主要质量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全面开展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9月—2024年10月)。各企业要认真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每月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项目问题清单,逐项销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重点难点,对辖区在建项目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并于每季度月末25日前向厅建筑管理处上报巡查情况。结合实际树典型、立标杆,及时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观摩活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三)总结推进阶段(2024年11月—12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工程质量提升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并将工程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自评报告于2024年12月10日前报厅建筑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动员,严格落实“人、机、料、法、环”质量管理五要素,制定细化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沟通,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确保提升行动顺利开展。

  (二)开展宣传引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网站、微信等载体,深入宣传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推进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挖掘创新案例和亮点工作,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举一反三,紧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常见问题防控等关键环节,运用好提升行动成果,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严惩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信用惩戒,认定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取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联系人及电话:王凤欣  杨平启  0951-5179559

  电子邮箱:zazzjdk@163.com

  附件:1.2023—2024年度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工作联络表

        2.2023—2024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动态检查表

        3.2023—2024年度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工作季度报表

        4.关于2023—2024年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自评报告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tzl/gczlaqjd/gczlaqjg/202307/t20230727_4196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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